本地民事法律講述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將按照約定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因此而訂立的合同即為保證合同。由于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所以主合同變更與保證合同的效力有著密切的聯系,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有很大影響。民事法律事務所淺析主合同變更包括主合同主體的變更和主合同內容的變更,它們都會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產生相應的影響,《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解釋》)對此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主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當事人,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因此主合同主體的變更就包括債權人的變更,債務人的變更與債權人、債務人同時變更。
本地民事法律介紹在司法實踐中,遇到很多債務人為躲避債務而離婚轉移財產的情況,依照《婚煙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僨務的,民事法律事務所表示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惰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要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此行為無法達到轉移債務的目的,夫妻雙方對債權人仍然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共問債務由夫妻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債務由自己清償。
在我國現行民法體系中,與分家最為相似的法律行為是繼承或贈與。然而結合法史學有關“分家”的資料以及“繼承”、“贈與”的規(guī)范涵義,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無法形成最終的對接。本地民事法律認為,在當下我國的民法體系中,“分家”既不屬于繼承,也不是贈與。繼承是在法律所規(guī)定的有一定身份關系的人之間,一方死亡,他方承受其財產的制度,這是狹義的繼承。民事法律事務所介紹廣義的繼承還包括財產所有人死亡后,由其所指定的人繼承其財產的制度,嚴格根據這個定義,分家行為不應被納入繼承的范疇。從表面上看,繼承和分家都是一種財產的傳承,但兩者有著本質的區(qū)別。第一現實的分家中,“父母在生前進行家產分割的情況決不是稀見的事情”,當然也有父母去世后兄弟之間的分家;而繼承只能發(fā)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
合同是我國《合同法>第十一章規(guī)定的一種典型的無償合同。合同法規(guī)定了贈與人的兩種具體的撤銷權:任意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法定撤銷權,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現時享有撤銷權的人撤銷贈與的權利。民事法律事務所淺析法定撤銷權與任意撤銷權的區(qū)別主要有如下兩點:第一權利主體不同。任意撤銷權的權利主體是贈與人,而法定撤銷權的權利主體是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第二行使撤銷權的情形不同。對于任意撤銷權,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行使。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標的物已經交付或已經辦理登記手續(xù)。本地民事法律淺析對于法定撤銷權,不論贈與采用何種形式,無論標的物是否已經交付或轉移登記,也不管是否經過公證以及贈與是否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只要符合法定條件,撤銷權人均可行使。
如果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時間有間隔,則在合同成立之后、生效之前,該合同僅具有約束力而不具有效力。本地民事法律認為,合同約束力與合同效力具有不同的內容,合同約束力僅指合同成立之后、生效之前對當事人所具有的的拘束力,體現為當事人不得無故廢止合同;合同效力指合同生效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民事法律事務所介紹主要體現為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未生效合同在未生效期間的法律效果即表現為當事人不得無故廢止合同。違約責任說。該說認為,違反成立未生效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違反的合同雖然還未生效,但已經依法成立。而判斷合同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標準是合同是否成立?!昂贤某闪⑹菂^(qū)分合同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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